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校进行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教育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校友及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发展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予。
第四条 捐赠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坚持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原则。未经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下属办公室是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捐赠资金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基金会引进社会资金、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引进社会资金,支持学校办学;
(四)协助捐赠方确定捐赠的使用方向,审定奖励、资助和投资项目;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汇集整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六)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
(七)依法对基金会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八)具体负责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部门、学院接受社会捐赠时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会同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一)代表基金会接受各种捐赠资金,办理捐赠接收手续,会同捐赠方依据本办法成立管理和评审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二)负责捐赠资金用于本部门、学院的组织实施;
(三)向捐赠方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捐赠资金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分类。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分为限定性资金(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非限定性资金(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
根据资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面向全校的资金和面向校内部门、学院的资金(指部门、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部门、学院的资金);
根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动本资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资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资金)。
第八条 基金的设立及名称。
基金会总称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项目基金。各类项目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学校、部门、学院或受赠个人)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为项目基金命名,并经教育发展基金会确认。
第九条 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受益人与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管理原则,用于奖助类的捐赠协议书,还应规定受奖助对象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一)签订协议:捐赠方、受益人与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及各方权益;
(二)捐赠登记:捐赠方填写《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三)制定管理办法:捐赠方与受赠方可以结合所设项目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基金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受赠方在内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五)捐赠仪式:举行基金设立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部门、学院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须拟定所设基金的管理办法,报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审核,报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须入帐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报表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仪器设备、车辆、建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并按学校相应程序办理,报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类捐赠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捐赠基金的用途。各类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奖励在青岛大学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职工,奖励成绩优异的在校学生。
(二)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学校建设的项目。
(三)支持特聘教授、教师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实验室、学院、研究机构,大学生创新实践发展等项目。
(四)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五)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募集资金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及各类奖学金、奖教金、资助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其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学院根据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将评选结果报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部门、学院向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向捐赠方提供捐赠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一切财务活动须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合法和安全,在此前提下,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赠部门、学院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终止前,由受赠部门、学院会同教育发展基金会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基金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该基金受赠部门、学院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近似的事业,或纳入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鸣谢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凡为我校捐赠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教育基金会给予感谢,具体办法如下: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大学捐助教育杰出贡献奖”,并可聘为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大学捐助教育贡献奖’,可聘为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大学捐赠纪念奖;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五)单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获得基金项目命名权;
(六)奖(助)学金捐赠额度每次不低于2万元,总额度不低于10万元,可冠名使用;
(七)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八)对于针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捐赠项目,如捐赠额度达到总建设资金的50%以上,可以以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命名;
(九)对提供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青岛大学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十)全部捐赠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基金会造册存档,并通过媒体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