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凡基金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相关人员依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专用收据的申领、开具及上划等事宜。
第五条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七条 基金会收入范围,包括接受捐赠、受助的教育资金和实物,基金的增值、受托代理资产、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设立“教育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教育基金的各项收入,并按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年初由秘书长组织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交财务管理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依据。未列入年度收支计划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处写出书面报告向理事长汇报,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5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列明的使用范围、金额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重要资金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要按审批程序办理。10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邮寄费、工作人员经费等。
基金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支出超过1万由理事长签字。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出总额与总支出比例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青岛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在基金会筹资管理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管理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国家、基金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参照青岛大学标准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按照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补充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加教育基金本金。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