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免税政策

作者: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1-04-15 点击数: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及山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相关通知, 2012 年至今,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连续每年均获得获得了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享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具体内容如下:(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1企业单位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注:此政策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已于2017年2月2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例说明:

  如果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2 个人捐赠

  个人通过本基金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注: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5版)第二十四条)  

  举例说明:

  某公民年收入人民币11万元,按照国家相关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假设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而该公民当年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向教育事业捐赠了3万元。根据规定,该公民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100000*30%)=70000(元)。即,该公民捐赠的3万元没有超过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3万),因此应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3 资产核算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本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4 捐赠票据

  应捐赠方要求,本基金会可以开具正式的《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根据上级政策,2020年开始均为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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