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鲁财税〔2023〕34号),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7号)的相关规定,捐赠者向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可获得相应的免税。其中企业捐赠给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给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